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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印发党代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暂行)通知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7月03日   来源:吉林日报

吉林省委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吉林省代表大会
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州党委,长白山管委会工委,省委各部、委,

    省直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中国共产党吉林省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可根据《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吉林省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暂行)》,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级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的具体实施办法。各市(州)党委的实施办法报省委备案,各县(市、区)党委的实施办法报所在市(州)党委备案。

中共吉林省委

2009年6月26日

中国共产党吉林省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省党代表大会代表作用,坚持和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以及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党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条 省党代表大会代表按照党内选举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代表名额、构成比例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以及党员队伍结构的变化确定。严格代表资格审查,保证代表的先进性。

    第四条 省党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与省党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如下一届党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其代表任期相应随期改变。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

    第二章  省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与职责

    第五条 省党代表大会代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代表大会精神,模范遵守党的章程、党内各项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密切联系党员和群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发挥表率作用,认真行使职权,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不得利用代表身份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六条 省党代表大会代表有下列权利与职责:

    (一)在省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听取和审查省委、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二)在省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

    (三)在省党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四)了解省委、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五)向省党代表大会或者省委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省委、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七)参加省党代表大会或者省委组织的活动;

    (八)受省党代表大会或者省委的委托,完成有关工作。

    第三章 省党代表大会代表开展工作的方式

    第七条 省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主要是参加省党代表大会和省委组织的活动。

    第八条 实行代表提案制度。在省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代表可以提出属于省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

    (一)提案以十名以上(含十名)代表联名方式向大会提出。提案应当一事一案,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并署上代表姓名。提出提案的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提案。

    (二)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提案的受理、审查和立案。对不符合提案要求未予立案的提案,根据不同情况转送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提案的代表。

    (三)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根据提案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确定承办单位。承办单位接到提案交办件后,应及时办理,于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代表。

    第九条 实行代表提议制度。在省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个人或者联名的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省委提出属于省党代表大会和省委职权范围内的提议;可以通过参加座谈、列席会议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代表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的提议,由省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负责受理,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委有关负责同志同意后,由承办单位办理。

    第十条 提案、提议的内容应当是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党的建设等重大决策、重大事项和党内重要文件制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实行代表询问制度。省党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就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等问题,向省委及其所属党组织或者有关部门、单位提出询问。询问应书面提出,写出询问的对象和内容,并署上代表姓名。

    询问由省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受理,根据询问的对象、内容,确定受询问单位。受询问单位应在接到询问交办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能够马上答复的应及时答复。

    第十二条 实行代表视察、调研制度。在省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委根据工作需要,以组织视察组、调研组等方式,组织省党代表大会代表对省内重要工作进行视察,对涉及党的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课题、重大决策、重要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视察、调研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向省委提交书面报告。各市(州)党委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辖区内省党代表大会代表开展专题视察调研活动。

    第十三条 实行代表联系党员和群众制度。省党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通过走访、座谈、调研、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等方式,与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加强联系,宣传党的方针政策,了解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反映基层单位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实行代表参加民主推荐和民主评议制度。省党代表大会代表根据省委安排,可以参加对省内重要干部的民主推荐和对省委、省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参加对省委常务委员会工作的评议。

    第四章  省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责的保障

    第十五条 实行向代表通报情况制度。省委通过会议、简报、工作通讯等多种形式向省党代表大会代表通报中央和省委的重要会议、重大决策精神,省委关于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以及党内其他重要情况,保障代表的知情权。

    第十六条 实行重大决策征求代表意见制度。省委在重大决策前,采取召开代表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征求代表意见和建议。

    省委召开全体会议前,可以就会议有关事项征求省党代表大会有关代表的意见。

    省党代表大会召开前,省委以适当方式征求省党代表大会代表对省委、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稿的意见。

    第十七条 实行代表列席省委全体会议制度。省委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和决定经济社会发展、党的建设等重大问题时,可以根据议题,邀请有关代表列席,充分听取代表意见。

    第十八条 实行省委委员、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联系代表制度。省委委员、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与省党代表大会代表加强联系,听取代表特别是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省委领导班子成员到基层检查工作和调查研究,应当注意听取省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

    第十九条 省委有计划地组织省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学习培训,增强其代表意识,提高其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

    第二十条 为便于省党代表大会代表开展工作,省党代表大会为代表统一制发代表证。

    第二十一条 省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省党代表大会和省委安排的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时间保障。

    第二十二条 省委成立省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办公室,作为省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设在省委组织部,负责联络、组织、协调代表开展活动,做好代表的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省委为省党代表大会代表按照省委安排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按照省委安排开展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由省委负责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四条 省党代表大会代表所在党组织、所在选举单位的党员,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向代表反映情况并了解代表开展工作的情况。代表应通过述职、汇报等方式主动接受所在选举单位的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必须尊重和保障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履行职责。

    对有义务协助代表开展工作而拒绝履行义务的党组织和党员,上级党组织应当予以批评教育。

    对妨碍代表开展工作或者对代表开展工作进行打击报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省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和停止

    第二十六条 省党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受留党察看及以上处分的;

    (二)被停止党籍,或者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三)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

    (四)因其他原因需要终止代表资格的。

    第二十七条 省党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一)组织关系迁出省党代表大会所属范围的;

    (二)因工作需要等原因调离省党代表大会所属范围的;

    (三)因其他原因需要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

    第二十八条 省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或者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由所在选举单位或者基层党组织提出,由省委决定,报中央备案。

    第二十九条 省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被终止的,不再恢复为本届党代表大会代表;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因组织关系迁回或调回省党代表大会所属范围工作等,经省委批准,恢复执行代表职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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