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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09年起将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7月10日   来源:天津日报

    从今年起天津市将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记者从天津市教委获悉,今年大中专学校在向新生发放录取通知书时,将把天津市大中专学校学生参加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费用报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一起发放给学生,方便学生入学前了解相关规定。

    管理办法规定,凡符合天津市大中专学校新生注册条件,取得学籍后,均须参加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是学生每人每年100元(含建立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的保险费),其中个人缴纳50元,市政府补助50元。重度残疾、享受低保待遇和特殊困难家庭(含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天津市大中专学校新生入学时,应当按照学制年限一次性缴纳本人应缴的全部医疗保险费。学生在就读期间享受低保待遇或享受特困救助待遇的身份发生变化的,以参保缴费时核定的身份为准。缴费期为每年9月份至12月份,待遇享受期为参保缴费当年9月份至次年8月份。发生中途退学、转学、死亡等情形的学生,为其办理剩余完整年度的社会保险费退费。参保缴费期内未能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手续的学生,在入学一年内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可办理社会保险费退费。

    在一个年度内,学生发生的8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30%。在一个年度内,学生发生18万元以下的住院医疗费,在一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为65%;在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此外,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按照每人每年15元的标准筹集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资金,个人不缴费,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拨。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意外险基金予以报销;超过3000元的,超出部分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报销。

    参保学生因患病发生的住院、门诊医疗费用,在已经实行定点联网结算或报盘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只需支付个人应付部分,其余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就医时应持社会保障卡,无社会保障卡的凭户口簿和身份证。参保学生在非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由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归集医疗费用单据,统一到所在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报销。(记者张雯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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