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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出通知在全省推行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制度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7月11日   来源:福建日报

    今后,福建省各县(市、区)将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本辖区内的医患纠纷(含辖区内的省、设区市级的医疗机构),二级以上医院设立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室,负责医患纠纷的调解工作。

    近日,省综治办、卫生厅、司法厅联合发出《关于在全省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通知》,对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基本原则、调解工作程序和调解工作机制等作出规定。

    《通知》提出,调解的基本原则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规定的,依据医学知识和道德规范进行调解;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接受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及创建平安医院领导小组的指导。

    调解工作程序包括:

    一是受理。依医患纠纷当事人申请受理调解,当事人没有申请的,可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受理调解纠纷,应当登记。

    二是指定调解主持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患纠纷,应指定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并可由患者或家属从专家库中选择兼职调解员。遇重大复杂纠纷或根据需要可指定若干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必要时可请当地乡镇(街道)和患者常住地人民调解员参与。

    三是调解准备。调解主持人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的要求及其理由,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征集资料,核实情况,向专家咨询,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

    四是依法调解。调解一般在调解机构内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在便利当事人的场所进行。调解前应告知当事人关于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调解主持人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要防止纠纷激化,引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五是制作调解协议。经调解成功的,应制作调解协议,协议书使用司法部统一的文书格式。调解协议应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双方责任、双方达成的共识及履行方式和期限等。调解协议应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主持人签名,加盖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通知》提出,调解的工作机制包括:一是联动联调机制。各地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与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建立联动联调工作机制,整合资源,交换信息,密切配合,提高调解工作效率。对复杂、疑难的医患纠纷,卫生行政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沟通、互相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努力化解矛盾。必要时可向上级机关请求医学、法学专家支持。二是回访机制。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并做好记录,确保调解协议落实到位。(记者 段金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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