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工作动态>> 地方政务
 
吉林就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做出相关规定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7月30日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

    针对吉林省当前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中存在培训针对性不强、管理不规范、监管措施不到位、个别地方骗取挪用补贴资金等突出问题,为提高培训质量,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和使用效益,近日,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特别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09]30号),就进一步规范吉林省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做出相关规定。

    一是加强定点培训机构管理。《通知》规定,各地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通过招投标方式认定承担各类培训任务的培训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要建立专家评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就业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共同参与认定的机制。各地要建立培训机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定期对所属培训机构开展的特别职业培训情况、资料存档情况或延伸检查,定期向社会发布经确定的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名单。对培训质量低劣,尤其是存在骗取、套取培训资金的定点培训机构,要取消其定点资格。

    二是强化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通知》规定,要根据不同群体特点,实施分类培训。对困难企业在岗职工、城镇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主要依托符合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开展1至6个月的技能提升培训,重点是根据企业岗位实际需求,结合产业发展振兴潜在需求开展订单(向)培训;对用人单位吸纳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所在地定点培训机构,结合岗位要求和工作需要,组织其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对未能继续升学且有进城求职愿望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主要依托具备相应培训条件的技工院校等职业学校,开展6至12个月专业技能培训;对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能力,促进其实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三是切实提高培训资金使用效益。《通知》规定,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特别职业培训工程工作,与培训机构管理人员共同对学员报名、制定开班计划、组织培训、考核、结业管理、推荐就业或创业、资金申请的全过程服务和监管,确保培训质量和补贴资金使用安全。要建立与培训质量、就业效果挂钩的培训绩效考评机制,本着方便个人、机构和用人单位的原则,科学制定培训补贴报销程序和办法。应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申请的检查,制定检查管理制度,公开资金申请程序,指导培训机构按照要求、程序申请经费。尤其针对农村劳动力培训,明确财政部门要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等部门沟通协调,完善培训补贴复核工作程序,避免承担“阳光工程”、“春风工程”培训任务的机构重复享受以及骗取培训补贴问题的出现。

 
 
 相关链接
· 吉林通钢股权调整引发打人致死 生产已恢复正常
· 吉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改版 强化网上服务
· 吉林上半年经济增长达11.7%呈高位企稳发展态势
· 吉林“创业促就业”活动带动110万人就业再就业
· 吉林:中外专家视频会诊 “大头娃娃”手术成功
 图片图表
 栏目推荐
领导活动 人事任免 网上直播 在线访谈 政务要闻 执法监管
最新文件 法律法规 央企在线 新闻发布 应急管理 服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