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工作动态>> 地方政务
 
山东规定破坏管道、哄抢油气者将被处以高额罚款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8月02日   来源:大众日报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于8月1日起施行,此后,破坏管道、哄抢油气者将被处以高额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规定,侵占、破坏管道或者盗窃、哄抢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成品油的,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移动、拆除管道的,对个人可以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8月1日起,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非法设立以石油、天然气为原料的土炼油场(点)、小化工厂以及原油收购站(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物,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办法》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王文芳 孟凡志 张思凯)

 
 
 相关链接
· 中冶二冶承建的内蒙大唐国际天然气管路工程开工
· 中石油与土库曼斯坦油企签署协议扩大天然气供应
· 安全监管总局通知加强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防台风
· 甘肃09年底将成为我国陆上石油天然气能源大通道
 图片图表
 栏目推荐
领导活动 人事任免 网上直播 在线访谈 政务要闻 执法监管
最新文件 法律法规 央企在线 新闻发布 应急管理 服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