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联合下发通知,对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做了进一步规定。
参保大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因意外伤害致残和死亡发生的有关补偿费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通知》明确,大学生参保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由高校统一组织到所在地的统筹地区参保。对于高校跨统筹地区设立分校的情况,大学生可以在校本部参保,也可在分校所在地参保。大学生参保缴费后,医保经办机构要出具缴费凭据,并发放相应的参保证(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试行首诊制。参保大学生首诊应在定点高校医疗机构或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如需转诊治疗的,应由首诊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情需要确定转往上级或外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通知要求,各统筹地区在保证大学生原日常医疗资金的基础上,同步开展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门诊统筹主要依托高校所属医疗机构和基层定点卫生服务机构。符合定点条件的高校所属医疗机构和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将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对于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按人均定额包干的地区,《通知》规定,要合理确定付费额度,严格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严禁挤占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