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将进一步扩容。8月11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就《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举行法规草案解读会。《条例(草案)》在上海原有禁烟场所的基础上,新增“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公用事业、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两大禁烟区。
根据“限定场所、分类管理”的原则,《条例(草案)》将上海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分为三大类:室内外都禁止吸烟的场所,如托儿所、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等;室内禁止吸烟的场所,如图书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馆,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商场、超市等;部分禁止吸烟的场所,如铁路客运站、旅馆、娱乐场所等。行业协会可以编制实行禁烟的旅馆、娱乐场所、饭店名录,为公众提供指引。
在禁烟场所,市民有权拒绝“被动吸烟”。根据《条例(草案)》,市民可以要求“禁烟场所”所在单位履行禁烟职责,并举报违法行为。烟民如果在禁烟场所违禁吸烟且不听劝阻的,有可能被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条例(草案)》还提出,国家机关应当将会议室、图书馆、餐厅以及共用的工作场所,确定为本单位内部的禁止吸烟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