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回收的“正规军”企业及走街串巷的个体经营者都应到相关部门备案,不备案并且在责令限期内不予改正的,将会被罚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9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 山东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为再生资源回收从业者戴上了“紧箍咒”。
为进一步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向登记机关的同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个体经营者,还应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将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和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属单位出售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属个人出售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将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便于行政主管部门掌握废品回收的综合情况以及公安机关追缴违规回收的公共设施、专用器材等。
在规范回收渠道的同时,山东省还将通过政府优先采购、贴息贷款、税收优惠等方式,加大对再生资源利用产业的扶持。(记者 赵小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