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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伯华率团出席金砖四国国际竞争大会并发表演讲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9月03日   来源:工商总局网站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俄罗斯联邦反垄断局、巴西竞争局、印度竞争委员会共同举办的金砖四国国际竞争大会9月1日在俄罗斯联邦鞑靼斯坦共和国首府喀山市召开。这是继今年6月金砖四国第一届领导人峰会后,由四国竞争执法机构召开的首个专业性会议。4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近500名代表应邀参加了大会。

    俄罗斯第一副总理伊格尔·舒瓦洛夫会见了金砖四国竞争执法机构负责人,出席了开幕式,宣读了俄罗斯总统梅德韦杰夫的致辞。鞑靼斯坦共和国总统明季梅尔·沙伊米耶夫到会并致欢迎辞。随后,俄、中、巴、印四国竞争机构负责人先后发表主旨演讲。

    中国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副主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在主旨演讲中向与会各国代表介绍了中国反垄断法、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及其职责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为有效开展反垄断执法所做的工作。他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市场竞争日益加剧,各国越来越重视竞争政策与竞争法律的制定与实施,越来越注重竞争执法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非常乐于与各国共享反垄断立法与执法的成功经验,非常乐于与金砖四国竞争执法机关进一步加强竞争执法领域的合作和交流。希望金砖四国国际竞争大会积极推动与会各国竞争执法机关在竞争政策和竞争法律领域的合作交流。

    本次大会的主题是金砖四国竞争政策发展面临的挑战。来自中国、俄罗斯、巴西、印度、日本、土耳其、墨西哥、匈牙利、乌克兰、韩国、德国、美国、奥地利、波兰、意大利和欧盟、独联体、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竞争委员会等国际组织的38名代表,围绕“在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国内与国际反卡特尔活动有效系统构建经验”、“竞争管理部门、执法机构和司法机构在反卡特尔方面的合作”、“竞争宣传是促进有效竞争政策的因素”3个议题作了大会发言。

    会议期间,周伯华先后与俄罗斯联邦反垄断局局长伊戈尔·阿提米耶夫、巴西财政部经济监管副部长安东尼奥·希拉维尔、印度竞争委员会主席德哈南德拉·库马进行了双边会谈,并与伊戈尔·阿提米耶夫共同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总局和俄罗斯联邦反垄断局2010-2011年度合作谅解备忘录》。

    四国竞争执法机构负责人还共同签署了《巴西联邦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印度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竞争机构负责人金砖四国国际竞争大会联合公报》。《联合公报》指出,四国竞争执法机构负责人强调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金砖四国应拓宽合作领域,以坚决有效地实施竞争法,并尽可能协调各自在执行国内竞争政策方面的行动。四国竞争执法机构负责人表达了加强双边和多边对话及在国际场合就竞争政策及其实施发展等各个方面进一步交换看法的强烈愿望。

    2008年6月和2009年2月,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俄罗斯联邦反垄断局的指导下,我国黑龙江省、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与俄罗斯联邦反垄断局边境机构签署了交流合作纲要。作为该纲要下本年度的合作项目,黑龙江、吉林两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应邀派代表团参加会议并作大会发言。会议期间,黑龙江省、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代表团还就纲要签署以来两省边境执法情况以及下一步执法合作与俄罗斯联邦反垄断局16个有关边境分局负责人进行了会谈与交流。

    在此次国际竞争大会上,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代表团向与会代表提供了以中文、英文、俄文印制的《中国竞争法律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宣介材料。该宣介材料介绍了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以及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职能、机构、竞争执法情况、国际合作与交流等,受到各国代表的广泛欢迎。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际合作司、办公厅、竞争执法局负责人随周伯华局长出席大会。

完善竞争立法 提高竞争执法水平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在金砖四国国际竞争大会上的主旨演讲

尊敬的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

    下午好!

    今天,由俄罗斯联邦反垄断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巴西竞争局、印度竞争委员会共同举办的国际竞争大会隆重召开。首先,我代表会议主办方之一的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向出席本次国际竞争大会的各位来宾表示诚挚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市场竞争日益加剧,各国越来越重视竞争政策与竞争法律的制定与实施,越来越注重竞争执法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借此机会,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中国《反垄断法》有关情况、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及其职责,以及我们为有效开展反垄断执法所做的工作情况。

    一、关于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十分重视竞争法律制度的建设。早在1993年,我们就颁布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是维护中国市场竞争秩序的第一部基本法律,规定了禁止仿冒、引人误解的宣传、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诋毁等6 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行为、低于成本销售行为、搭售行为和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等5种限制竞争行为。随后,我们又颁布了《价格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电信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从不同的角度对经济生活中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规范。

    为更好地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强对市场经济秩序的有效规范,我国于2007年8月30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并于2008年8月1日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颁布是中国竞争法律体系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志。中国制定《反垄断法》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是健全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是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开展市场竞争的需要。我们相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实施,对于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增强我国经济活力和竞争力,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的重要作用。

    我国《反垄断法》既借鉴了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符合国际惯例,又适合中国的国情,具有中国特色,是一部内容丰富、规定具体、操作性较强的比较完善的法律。该法主要对垄断协议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经营者集中行为作了规制,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同时还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责、调查程序、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

    二、关于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为了保证反垄断法律的统一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中国《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后不久,我们就成立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国务院王岐山副总理担任,商务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以及国务院副秘书长任副主任。成员单位除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3家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外,还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资委、国家知识产权局等14家单位。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反垄断执法为中央事权,由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部门负责。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我国负责反垄断执法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关有3家,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负责价格垄断行为的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同时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反垄断立法执法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等法律,在市场主体准入、市场竞争行为监管、市场交易秩序规范、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发挥重要的职能作用。《反垄断法》颁布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竞争执法职能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领域进一步拓展。作为中国负责竞争执法的主要机关之一,我们十分重视反垄断立法和执法工作,采取积极措施推进反垄断执法工作的开展。

    一是为适应反垄断执法需要,组建了反垄断机构,配备专业执法人员。我们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公平交易局更名为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该局内设反垄断执法处和反垄断法律指导处,具体负责反垄断立法和执法相关工作。反垄断执法处主要负责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案件的受理、立案、调查和处罚工作。反垄断法律指导处主要负责研究拟定反垄断法配套规章、行政解释及具体措施、办法,承担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等方面的工作。

    二是加强了《反垄断法》的培训与宣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举办了多期《反垄断法》专题培训班,同时积极支持、指导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办了《反垄断法》培训班;分别与经合组织(OECD)、欧盟竞争总司、美国贸易发展署等机构联合举办了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专题研讨会和禁止垄断协议专题研讨会。

    在加强培训的同时,我们还通过在媒体开辟反垄断知识专题问答专栏、编写《反垄断法》解读、组织召开各类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宣传《反垄断法》,积极倡导竞争文化,积极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规范经营行为。

    三是加快研究起草有关反垄断指南和规章。为增强法律可操作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发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两个执法程序规定。《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有关规定》、《关于禁止垄断协议行为有关规定》、《关于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有关规定》3个反垄断配套指南也正在抓紧论证和完善。

    四是加强了反垄断执法工作。《反垄断法》正式施行后,我局对收到的投诉材料进行了梳理分析,对一些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投诉正在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同时,继续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查处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制止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2009年第一季度,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和制止限制竞争案件76件。

    五是加强了反垄断执法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1994年以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作为中国竞争主管机关之一,先后与45个国家、地区的反垄断主管机构和10多个国际、区域性组织开展了反垄断领域的交流合作。 自1996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代表中国政府与俄罗斯政府反垄断执法机构正式签署两国政府关于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领域合作交流协定以来,双方每两年签署一次部门间合作谅解备忘录。今天上午,我们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总局和俄罗斯联邦反垄断局2010-2011年度合作谅解备忘录》。十几年来,双方通过高层互访、信息交流、互邀参加研讨会、开展边境竞争执法合作等方式,不断深化双方在竞争执法领域的交流合作。

    中国《反垄断法》颁布与施行后,我们继续加强与各国竞争主管机关和有关国际组织在反垄断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我局先后组团考察访问了欧盟、美国等国家的竞争执法机构;参加了第五轮中欧竞争政策对话活动;与经合组织(OECD)、欧盟竞争总司、美国贸易发展署等机构分别联合举办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垄断协议专题研讨会,分享反垄断立法和执法经验,共同研究探讨反垄断领域的热点问题。

    女士们、先生们,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竞争法律的完善和竞争执法水平的提高方面有许多要解决的问题。我们非常乐于与各位嘉宾共享反垄断立法与执法的成功经验,非常乐于与其他国家的竞争执法机关进一步加强竞争执法领域的合作和交流。我们也希望通过“金砖四国”会议,积极推动与会各国竞争执法机关在竞争政策和竞争法律领域的合作交流。

    最后,预祝大会取得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副主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周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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