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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适当放宽困难企业认定条件 更多企业享优惠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9月11日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记者日前从广东省劳动保障厅获悉,为进一步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广东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快落实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适当放宽困难企业认定条件,使更多困难企业能够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以及发放补贴等优惠政策。

    据广东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负责人介绍,与年初出台的《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6号)相比,该《通知》在以下方面放宽了困难企业认定条件:

    申请企业的范围不再限定于服装、制鞋、纺织、玩具、印刷、包装、电子元件、家用电器、五金塑料、家具加工等行业;

    粤劳社发〔2009〕6号文设定的“总负债与总资产之比在80%-100%之间”和“在申请前3个月没有出现连续亏损”不再作为困难企业认定的条件限制;

    增加“受金融危机影响,销售额同比大幅下降,但仍然维持生产经营”作为困难企业的认定条件之一,销售额下降的幅度比例将由各地劳动保障、财政、地税部门根据申请企业的情况和本地区失业保险基金的结余情况确定。

    据了解,为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今年初,广东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地税局联合出台了粤劳社发〔2009〕6号文,广东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文件要求,出台具体实施意见,建立困难企业认定联席会议制度,对企业实行“五缓四减三补贴”措施,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为企业减轻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发挥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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