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关于在全省开展“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评选一批“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旨在通过评选表彰弘扬公务员精神,进一步促进和加强公务员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能力建设和道德作风建设。
这次评选表彰的范围是全省各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县(处)级(含处级)以下的公务员和集体。评选推荐工作将严格按照“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的评选条件,按管理权限、隶属关系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法进行。对参评对象要按照1:3的比例,由所在单位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基层党委同意后逐级上报。评选上的个人将享受省劳动模范待遇。《通知》要求,评选工作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重点推荐直接为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服务,改进公共行政、公共管理和热心为广大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等方面做出成绩的基层公务员和集体。(记者 姜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