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其中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对研发、转化人员的奖励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将激发研发、转化单位和个人的积极性。
为鼓励科技人员投身科技成果研发转化,条例按照自行投资转化、转让、合作和以股权投入方式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分别作出不同的奖励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职务科技成果依法自行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在项目投产后连续3至5年,从实施该职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5%的经费,奖励完成职务科技成果的研发人员和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人员。
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得的税后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经费,奖励完成职务科技成果研发人员和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
与其他单位合作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单位应当在项目投产后连续3至5年,从实施该职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5%的经费,奖励完成职务科技成果的研发人员和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或者参照该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股权投入方式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可以采取股权或者出资比例的方式,奖励完成职务科技成果的研发人员和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采用股权奖励方式的,其用于奖励的股权应当占该科技成果所占股份的2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