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工作动态>> 地方政务
 
浙江省立法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作出明确规定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10月09日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

    近日,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其中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对研发、转化人员的奖励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将激发研发、转化单位和个人的积极性。

    为鼓励科技人员投身科技成果研发转化,条例按照自行投资转化、转让、合作和以股权投入方式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分别作出不同的奖励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职务科技成果依法自行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在项目投产后连续3至5年,从实施该职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5%的经费,奖励完成职务科技成果的研发人员和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人员。

    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得的税后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经费,奖励完成职务科技成果研发人员和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

    与其他单位合作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单位应当在项目投产后连续3至5年,从实施该职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5%的经费,奖励完成职务科技成果的研发人员和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或者参照该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股权投入方式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可以采取股权或者出资比例的方式,奖励完成职务科技成果的研发人员和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采用股权奖励方式的,其用于奖励的股权应当占该科技成果所占股份的20%以上。  

 
 
 相关链接
· 发展改革委:新中国成立60年来科技教育快速发展
· 韩长赋考察吉林省科技文化中心综合馆建设情况
· 图表:我国科技投入不断增加
· 改革开放30年科技事业蓬勃发展
 图片图表
 栏目推荐
领导活动 人事任免 网上直播 在线访谈 政务要闻 执法监管
最新文件 法律法规 央企在线 新闻发布 应急管理 服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