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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出台《外省旅行社驻鲁办事处管理办法》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10月20日   来源:大众日报

    为加强外省旅行社驻鲁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的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行社和广大游客利益,山东省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的相关规定,于2009年10月14日出台了《外省旅行社驻鲁办事处管理办法》。《办法》明确规定了办事处的定义、资质、业务范围、备案程序、罚则等相关内容。

    具体内容如下:1、外省旅行社驻鲁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以下简称办事处)是指外省旅行社在山东境内设立的从事旅游宣传促销、协调联络、售后服务等工作的办事机构。2、设立办事处的旅行社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旅行社。3、办事处应当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4、办事处可以开展以下业务:代表设立社,与其合作的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代表设立社,为游客购买机(车、船)票、组织游客登机(船)等;代表设立社处理旅游纠纷与投诉;代表设立社办理其他非经营性旅游业务。5、办事处不得有以下行为:面向游客直接开展组团业务;代表其他旅行社或经营单位从事旅游业务;以个人名义从事旅游业务;其他违反《旅行社条例》及相关法规的活动。6、各市旅游质监部门负责对办事处备案。7、办事处备案时须向当地旅游质监部门提交如下材料:设立社对设立办事处的申请书;设立社所在地市级以上旅游质监部门对设立社资质的证明;设立社出具的责任担保书;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办事处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8、办事处经审核备案后,由旅游质监部门在媒体或旅游网上予以公布。9、办事处备案一年后应当重新备案。10、旅行社与未备案的办事处开展旅游业务的,依照《旅行社条例》及其细则予以处罚。

    此外,山东省旅行社在省内其他城市设立的办事处的管理也适用本办法。(于灏 刘英)

 
 
 相关链接
· 保障《旅行社条例》实施 两部门废止3个部门规章
· 旅游局发布2008年度全国旅行社业务年检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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