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8日)下午,河北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定》。这标志着河北省在深化政务公开、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法制化建设中,迈出了重要一步。
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是河北省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高度深化和独到创举,是拓宽监督渠道、预防腐败的有效途径。2005年以来,河北省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由点到面、逐步推开、积极推进制度创新,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工作运行模式。该规定的出台,有利于把行之有效的经验固定下来,使之系统化、规范化,从而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深化政务公开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
该规定明确了应当公开的行政权力范围,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经依法授权、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其他组织,以及实行垂直管理、双重管理的部门(统称行政机关),对其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收费、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监督检查等行政职权都要向社会公开。明确了公开的具体内容和标准,要求行政机关统一编制并向社会公布行政职权目录和行政职权运行工作流程图,行政职权和流程图变更的,在规定的时间内修订并向社会公布。该规定还规范了行政权力公开的载体建设,要求在充分发挥传统公开载体作用的基础上,全面推进电子政务和行政服务中心建设。
为强化监督检查,该规定明确了工作机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责任和追究依据。行政机关有以下行为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责任追究:未按规定编制并向社会公布行政职权目录,或者行政职权变更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修订行政职权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的;未按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行政职权运行工作流程图,或者流程图变更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的;未按行政职权运行工作流程图规定的程序行使行政职权的;未如实记载行政职权运行过程中各环节的基本情况的;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开行政职权行使的全过程的;未按规定报送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情况年度报告的等。 (通讯员刘新宏、史红彬 记者胡博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