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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下发农村房屋灾害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11月20日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网站

    日前,贵州省民政厅、中国保监会贵州监管局下发《关于在台江县雷山县开展农村房屋灾害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性意见》(黔民发〔2009〕70号)

    《意见》明确了开展农村房屋灾害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试点的运作方式、主体对象、承保方式、保费的来源和缴付、保险赔偿责任、理赔标准和计算方法、出险理赔等内容。

    《意见》明确,开展农村房屋灾害保险试点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宗旨,按照防灾救灾并重要求,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风险分散和经济补偿功能,提升贵州省农村的防灾救灾能力,保障农民灾后能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广覆盖、低保障;农户自愿,谁投保谁受益的原则。政府对申请投保的农户家庭给予分类补助。

    《意见》明确,农房保险试点的主体对象为试点县境内所确认的具有当地户籍的有人居住的房屋因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飞行物体及其他控制运行物体坠落造成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保费来源采取政府分级负担、分类补助和农户承担的办法缴纳。其中,五保户由政府全额承担;低保户、伤残家庭、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可适当缴纳部分保险费,但不高于20%;其他农户承担的保费比例标准,由试点县人民政府确定。

    《意见》指出,开展农村房屋灾害保险试点,是新形势下开展防灾减灾工作的一项有益探索,各试点地区和单位要从事关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高度,从关注民生、维护稳定和提高农村防灾减灾能力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农村住房灾害保险试点工作,切实把贵州省防灾减灾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要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县要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灾害保险的领导工作,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为试点工作创造必要的环境。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重要意义、保险方式和政策措施,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参保意识。要明确工作职责。试点县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协作,严格内部管理,建立快捷、便利的服务网络和窗口,以优质高效的服务质量落实服务承诺,以周到热情的服务态度让群众放心、满意。要做好总结工作。在农村住房灾害保险试点时段(1年)结束后,各试点县就试点工作的基本情况、实际效果、存在的问题、工作建议写出专题报告,分别报省民政厅、省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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