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获悉,自治区卫生、编委、财政、民政、农牧业五部门已联合制定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
意见对新农合管理机构进行了明确,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设立新农合管理机构或经办机构,所需人员编制根据机构性质、职责任务等在本级行政和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各级政府要将新农合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意见要求,从2010年开始,新农合政府补助增加到每人每年120元,农牧民个人筹资增长到30元。自治区对6万人口以下的牧业旗参合农牧民每人每年增加补助20元。对个人资金收缴,各地要采取农牧民群众易于接受、简便易行的筹资方式,逐步变上门收缴为引导农牧民主动缴纳,同时要求重点做好农村户籍的在校中小学生和进城务工人员参合工作,保证地区参合率达到常住人口的95%以上。
此外,意见要求各地在2011年前全部取消家庭账户,而实行大病统筹与门诊统筹相结合的补偿模式。2010年,全区要有50%以上的旗县(市、区)实行大病统筹与门诊统筹相结合的补偿模式。在兼顾受益面的前提下,提高大病统筹和门诊统筹的报销比例,新农合补偿封顶线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同时探索建立特殊病种和部分大额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制度,扩大补偿的病种范围。(记者 丁燕 通讯员 生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