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宁夏引(扬)黄灌区节约用水奖励暂行办法》近日正式出台。《办法》规定,自2010年起,自治区每年对节约用水成绩突出的区属水管单位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奖励。区属水管单位分别设一、二等奖各一名,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三等奖两名,奖励10万元。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一等奖一名,奖励20万元;二等奖两名,奖励15万元;三等奖三名,奖励10万元。其中,奖金的30%用于奖励辖区内节水成绩突出的农民用水协会。(记者 马和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