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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加强医院外来护工管理维护外来护工合法权益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12月25日   来源:解放日报

    记者从24日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联合召开的“加强医院外来护工管理工作会议”上获悉,针对当前上海市医院外来护工管理方面暴露出来的管理费过高、缺乏社会保障、专业技能较低,上海市下发《关于加强上海市医院外来护工管理的通知》,通过规范管理费收费标准、组织护工参加社会保险,政府补贴护工培训等方式,加强医院外来护工的管理,维护外来护工的合法权益。

    《通知》明确,上海市各级医疗机构中的护工管理费比例,除特殊原因外一般不超过病家支付的护理费用的30%。对收取管理费过高的中介机构,各级医疗机构要及时提出下调收费标准的建议,对拒不调整的中介机构要采取措施,直至清退。

    根据《通知》的有关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组织医院外来护工参加社会保险的试行办法》。《试行办法》明确,属于留驻医院或由护工中介机构介绍而由病家聘请的外来护工,可暂按照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上海市上年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60%,缴费费率为10%,目前每月缴费额为197.5元,参保费用由收取管理费的机构补贴80%左右,其余部分由护工本人承担,具体的比例可由护工与收取管理费的机构协商确定。

    医院外来护工按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后,可以按照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制度有关住院医疗、老年补贴、日常医药费补贴的规定,享受住院医疗待遇、老年补贴待遇以及日常医药费补贴这三项待遇。

    文件进一步明确,医院外来护工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手续由收取管理费的机构代为办理。对拒不履行代收代缴手续的收取管理费机构,各级医疗机构可以拒绝其进入医院提供护工服务。(记者 谈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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