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8日从有关部门获悉,福建省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据悉,福建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决定从2009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根据残疾等级、残疾性质的不同,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年2480元到26080元不等。
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按照对象和区域的不同,每月提高额度从48元到87元不等。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月生活补助金分别提高197元、262元。
在乡老复员军人月生活补助金提高70元。
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在现行补助基础上,每月增加70元。
对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月生活补贴标准提高70元。(记者 赖文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