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突出工作重点,进一步提高中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质量和水平
根据后危机时代的新形势、新挑战,2010年和第三任期中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精神,进一步发挥业绩考核的导向作用,努力推动中央企业价值创造能力稳步提升,风险控制水平明显提高,创新能力显著增强,科学发展迈出新步伐,为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为实现上述目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着重做好以下六项工作。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新的业绩考核办法。
从今年开始,在中央企业全面实施新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体现了科学发展的新要求和应对后危机时代挑战的客观需要,标志着业绩考核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各中央企业要结合实际,认真学习,积极贯彻。
新的考核办法坚持了目标管理、考核指标“少而精”、“分类考核”、“短板考核”、“对标考核”等原则和要求,并重点从四个方面进行了完善:一是将经济增加值纳入考核体系,引导企业不断提升价值创造能力,提高发展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二是将全员业绩考核纳入考核办法,引导企业更加重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层层落实。三是将考核结果与年度和任期激励、企业负责人调整挂钩,进一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四是完善与法人治理结构相适应的考核评价机制,实现董事会企业与非董事会企业业绩考核的有效衔接和合理平衡。
(二)扎实抓好经济增加值考核的组织实施。
在中央企业全面推行经济增加值考核,是业绩考核工作的一次重要尝试,极具挑战性和复杂性。各中央企业要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取得成效。
一要加强领导。荣融主任对业绩考核工作高度重视,对推行经济增加值考核部署很早,要求很高。我分管此项工作,深感责任重大,压力不小,曾多次组织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委内有关厅局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反复测算比选方案,“三上三下”大范围征求中央企业意见,形成了考核实施细则。总体考虑是,先引入后规范,先简单后精准,分阶段、分步骤实施和完善。在引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树立资本成本意识,引导企业做强主业,控制经营风险,加大科技投入,提升发展质量。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把思想统一到国资委的决策上来。企业领导班子要集中研究一次经济增加值考核工作,认真分析实施经济增加值考核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针对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作出全面部署。
二要加强有针对性的培训。培训工作至少要覆盖到三级企业领导班子和考核工作部门。企业负责人要充分了解经济增加值的精神实质和核心理念,并切实贯彻到决策、执行、监督的全过程。考核部门要充分了解经济增加值考核的规定和要求,熟练掌握经济增加值考核的具体实施方法,做好本企业经济增加值考核的培训组织工作。要不断拓宽培训范围,逐步在企业内部形成对资本负责、对价值创造负责的责任机制和企业文化,营造人人关心价值创造的良好工作氛围。
三要抓紧制订和完善企业内部的经济增加值考核方案。各中央企业要认真领会经济增加值的精髓,不能简单照搬国资委的方案,要按照企业业务类型和实际情况,大胆创新。要根据企业的资本结构和所处行业风险程度,科学设定资本成本率。从国际上看,多数行业的资本成本率在10%以上,根据测算,中央企业为7%到10%。国资委从中央企业的实际出发,本着稳健起步的考虑,把资本成本率基准暂时设定为5.5%。各中央企业可以结合自身情况,设定更有针对性和挑战性的资本成本率。经济增加值的会计调整,要遵循重要性、导向性和可操作性原则,分类确定,不同企业、不同业务类型、不同发展阶段要有所区别。要把奖惩与经济增加值改善情况密切挂钩,根据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薪酬管理的总体要求,合理确定薪酬结构和奖惩水平,引导企业避免短期行为,实现长远发展。
四要加强考核过程监控。各中央企业要加强调查研究,密切跟踪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对于突出问题,各中央企业要及时向国资委反映,有关厅局要加强汇总分析,提出完善措施。
(三)大力推进全员业绩考核。
去年10月,国资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综合[2009]300号),对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全员业绩考核体系提出了要求。新的考核办法对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原则和奖惩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中央企业要着重在以下四个方面下功夫:
一要真正做到考核全覆盖。全员业绩考核,关键就在一个“全”字。业绩考核的范围,要覆盖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企业副职及职能部门管理人员,从集团公司到所属各级单位及全体员工。尚未建立全员业绩考核体系的企业,要抓紧建立,与中央企业整体步调保持一致。已经建立全员业绩考核体系的企业,要根据新情况和国资委的新要求,抓紧完善。
二要增强针对性。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业绩考核,由国资委根据责任书约定,重点考核其经营目标完成情况。企业副职的业绩考核,要在国资委对企业领导班子整体考核的基础上,根据其分管范围内的整体绩效及个人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并听取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能部门、下属企业负责人的意见。对职能部门的考核,要听取企业分管负责人、部门职工和下属单位的意见,重点考核其执行力和工作质量。对下属企业负责人的考核,可以参照国资委的业绩考核办法,重点考核资产经营效率、资本回报水平和价值创造能力。对企业员工的考核,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根据个人的职业素质、工作态度和工作质量,进行业绩评定。
三要与奖惩挂钩。各中央企业在推行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过程中,要做到有目标、有跟踪、有评价、有反馈,考核与奖惩挂钩,赏罚分明。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薪酬和任期激励,根据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结果确定。企业副职的绩效薪金分配系数,要按照个人的综合考核情况确定,并根据不同的考核结果适当拉开差距。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和职工的考核结果要与奖惩、岗位调整挂钩。要通过全员业绩考核,促进企业深化内部制度改革,建立起管理者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薪酬能高能低的有效激励约束机制。
四要加强监督检查。各中央企业要完善工作制度,落实责任单位,加强督促检查。国资委将进一步发挥外派监事会的作用,并组织委内有关厅局对全员业绩考核工作进行面上抽查。对考核制度不健全,未对集团副职、职能部门管理人员、下属企业负责人进行经营业绩考核的,将扣减考核得分。
(四)规范和完善董事会企业业绩考核。
建立规范运作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是国资委的一项重要工作。新的考核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董事会企业,国资委授权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业绩考核,国资委根据统一规则,对董事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进行测试评价。国资委授权董事会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意味着董事会的权限与责任都更大了,因此,董事会要勤勉履职,切实做好考核工作。
一要认真履行出资人考核职责。国资委授权董事会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充分体现了国资委对董事会的信任。董事会要承担起维护和保障出资人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以扎实的工作,出色的业绩,履行好国资委赋予的这一职责。董事会制定的业绩考核办法,要遵循国资委的有关规定,体现出资人的要求。基本考核指标要与国资委一致,考核目标要富有挑战性,考核结果和薪酬激励要与国资委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测试评价情况和薪酬调控水平相衔接。
二要更精准、更规范。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是一对一的考核,有条件比国资委做得更好。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和本企业实际,将企业的个性特点与出资人的共性要求相结合,强化战略考核、短板考核、对标考核,增强考核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要加强沟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要建立健全与国资委的日常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国资委对业绩考核工作的总体要求。考核办法、目标确定、结果核定及运用等重大事项,在决策前要加强与国资委的沟通,决策后要及时报备。要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每年定期向国资委报告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情况,每半年向国资委相关部门报告完成年度测试评价目标的进展情况。董事会还应加强与经营层的沟通,及时掌握考核目标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五)认真做好考核目标上报与结果核定工作。
今年是经济增加值考核全面实施的第一年,也是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第二任期结果核定、第三任期目标确定的交替之年,考核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各中央企业要按照国资委对业绩考核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总体要求,认真做好考核目标与考核结果的测算工作,按时向国资委报送年度和任期考核相关材料。
一要深入研究后危机时代经济环境的变化,准确把握行业发展趋势,认真分析企业经营形势,自觉与同行业先进水平对标,提出具有挑战性的年度和任期考核目标。考虑到经济发展的趋势总体向好,中央企业的业绩考核目标原则上要好于上年或上一任期,管理短板指标要继续有所改善。
二要认真总结2009年度和第二任期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影响考核目标完成的客观因素,考核数据要准确,可追溯、可核查。国资委将严格按照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厅局,对企业上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客观公正地核定业绩考核结果。在核定2009年度和第二任期考核结果时,国资委将继续沿用2008年的相关考核政策。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企业要实事求是地向国资委反映,我们将及时加以研究,提出相应对策。
三要认真做好第二任期节能减排考核结果分析和第三任期节能减排目标上报工作。各中央企业要严格按照责任书约定的节能减排目标要求,对节能减排工作进行梳理、分析和总结。相关数据要真实准确,对节能减排数据严重不实、弄虚作假的企业,国资委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各中央企业要根据国家节能减排的总体要求,发扬勇于担当的精神,提出具有先进性和挑战性的第三任期节能减排目标。
(六)强化业绩考核结果的运用。
考核结果运用是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的重要一环。去年11月,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中组部和国资委党委,相继出台了两个重要文件,专门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的运用作出了明确规定。
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任期内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国资委确定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未完成的或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连续两年未完成,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因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提供虚假信息导致业绩考核结果严重不实的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在中组部和国资委党委联合印发的《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中,“经营业绩”不仅被列为中央企业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且还占了“中央企业领导班子任期考核评价得分”50%的权重;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综合考核评价,“经营业绩”也占了50%的权重。
上述规定,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的高度重视,同时也对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中央企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这两个文件精神,切实抓好考核结果的运用。
同志们,做好今年的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对有效应对后危机时代的新挑战,为第三任期开好局、起好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大力推进经济增加值考核,进一步提高业绩考核工作水平,不断增强企业发展后劲,为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