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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明确规定企业各级管理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01月25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网站

    重庆市人民政府明确规定企业各级管理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于近日下发渝府发〔2010〕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对在重庆市辖区内不论内资外资企业,或中央,本市企业,明确规定了企业各级管理人应该担负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是明确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所担负的安全生产责任履行六项安全职责。

    决定提出: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六项安全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落实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建立健全与本单位经济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落实安全生产经费。3.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4.将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执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5.负责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6.制订、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根据事故级别和危害程度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执行事故调查对内部人员的处理决定。

    二是明确规定: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人应当担负的安全生产责任,履行六项安全职责。

    1.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2.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3.监督检查本单位各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培训工作。4.督促做好作业场所的劳动保护工作,预防和消除职业危害。5.负责对本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启动内部责任追究程序。6.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预案,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

    三是明确规定:企业分管专项工作负责人应当履行四项职责。

    1.在分管工作范围内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2.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3.负责制定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预案,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

    决定同时还规定:企业要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逐一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人头,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教育和要求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和严格遵守。

重庆规定企业发包或者出租单位与承包、
承租单位单位要承担连带安全生产责任

    重庆市政府近日下发渝府发〔2010〕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对在重庆市辖区内不论内资外资企业,或中央,本市企业,明确规定了企业发包或者出租单位与承包、承租单位要承担连带安全生产责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

    决定明确要求;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要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资质进行审查,并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事项;督促租赁单位建立健全分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上述承包、租赁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发包或者出租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要符合有关规定并负责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资质进行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企业与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应协调配合、责任落实。

    承包项目、工程及租用场所、设备的企业,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照,主动接受和配合发包、出租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监督和管理。

    决定还详细规定了发包、出租单位与承包、承租单位的订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租赁合同,要包括以下安全生产内容:1.双方安全生产职责、各自管理的区域或范围。2.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管理内容。3.在安全生产方面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4.涉及安全生产管理奖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经济赔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资金安排事项的约定。5.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配合调查处理等作出规定。6.其他需规定的内容。2.对企业的项目建设、收购、并购、转让、运行、停产、迁建等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实行报批制度,严格安全生产的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决定同时还规定;在企业改制、破产、收购、兼并、整合、重组、迁建等产权变动、主要负责人变更期间,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共同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其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文件应认真审查,发现未按规定约定有关事项的,应责令补充相关内容。

    决定同时对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追究责任,进行行政问责和行政处分。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有关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企业中其他工作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在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参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或者按照企业内部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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