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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局明确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等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02月22日   来源: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和《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对许可检验工作的相关责任进行了明确。该《办法》共八章三十一条,自2010年2月1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同时发布的《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共六章三十九条。

    《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对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的资格认定进行了明确。该《办法》共五章二十三条,自2010年2月1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同时发布的《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规范》共五章三十一条。  

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201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现将《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规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保证相关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以下称许可检验机构)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资格认定,承担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以下称许可检验),并出具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报告(以下称检验报告)的检验机构。许可检验机构包括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和人体安全性检验机构。

    第四条 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资格认定的检验机构,方可开展许可检验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推荐辖区内符合基本条件的检验机构,并负责许可检验机构变更申请的资料审查。

    第六条 根据许可检验工作需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本办法和《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规范》(以下称《认定规范》)的有关要求,适时组织开展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工作。

    第七条 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许可检验机构数量与全国许可检验需求相适应;

    (二)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与人体安全性检验机构相适应;

    (三)根据检验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的综合水平择优选择。

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201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现将《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工作,保证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以下称许可检验)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有关法规和规章,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化妆品行政许可前,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以下称许可检验机构)根据化妆品生产企业提出的许可检验申请所进行的化妆品卫生安全性或人体安全性检验。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许可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许可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检验机构认定资格(以下称认定资格),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许可检验工作,提供准确的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报告(以下称检验报告)。

    许可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许可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从事许可检验工作,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并保证出具的检验报告客观、公正和准确。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产品抽样时,应当保证抽样的代表性,抽样过程不得影响所抽样品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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