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工作动态>> 部门信息
 
全国土地调查办:全面检查标准时点统一更新成果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02月24日   来源:国土资源部网站

 关于进一步加强数据成果核实分析
和全面检查标准时点统一更新成果的紧急通知

国土调查办发〔2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按照《关于进一步核实分析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的紧急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10〕3号)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次调查)数据对接会议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数据成果核实分析工作,确保二次调查数据真实、客观、准确,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核准建设用地增加的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国土调查办发〔2010〕3号文件和二次调查数据对接会议的有关要求,特别要结合历年建设用地审批、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安排使用情况,定量分析国家批准建设用地、省级批准建设用地以及未经批准建设用地及其结构,分类型、分阶段分析建设用地增加的原因,编写建设用地增加专题分析报告。其中,对超过计划批准建设用地和未经批准建设用地,要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和下一步采取的具体措施;已经超过2010年规划目标的,要提出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的详细措施和建议。

  二、要进一步做好耕地增加的核准工作。与2008年变更调查数据对比耕地增加的省份,要认真分析耕地增加的数量、位置、原因、稳定性等,提出今后管理、使用、保护的相关政策建议。如计划将来对增加的耕地中不稳定部分进行退耕,则要充分考虑粮食直补、征地补偿等政策因素以及农民意愿,提出切实可行的办法,制订落到实地的方案。前期已经上报耕地增加专题分析报告的省份,要按照对接会议的要求进一步补充完善;未上报的省份,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尽快形成耕地增加专题分析报告。

  三、进一步核实分析200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要与当年用地计划进行比较,分析新增建设用地(2009年度批准并建设及批而未建)与当年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及审批用地存在差异的原因。对本省200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进行进一步核实与完善。各地要将2009年以前批准、2009年实际供地的建设用地,纳入2009年土地变更调查流量中。修改完善的200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于3月8日前报全国土地调查办。

  四、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核查意见,对本省的标准时点统一更新成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的有关要求见附件)。原则上不允许修改非疑问图斑,“批而未用”图斑应以部耕地司对各地前期上报的“批而未用”图斑的审查确认结果为准。省级二次调查办公室要尽量采用统一组织的方式,负责本省标准时点统一更新成果的全面检查修改工作,以保证时间进度和成果质量。各地要尽快组织修改完善基本农田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并于3月5日前,将修改后的基本农田数据库成果合并到标准时点统一更新数据库成果中,整体报全国土地调查办。

  相关省份要尽快编写和完善建设用地增加以及耕地增加或耕地减少的专题分析报告,经省级二次调查领导小组同意后,于3月5日前报全国土地调查办。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标准时点统一更新成果核实检查要求

  1.关于“补测地物”图斑。

对数据库中的补测地物逐一核实,重点是新影像上仍未建设的图斑。对没有实质性开工建设的图斑不能认定为建设用地,也不允许标识为补测地物。同时,对新影像上已经建设的图斑应在数据库中去掉补测地物标识“B”。

    2.关于“批而未用”图斑。

    部耕地司已对各地前期上报的“批而未用”图斑进行审查确认,原则上不允许补充2009年以前的“批而未用”图斑,确有新增的应单独行文报部确认,未被确认为“批而未用”图斑应按现状认定地类;2009年新批准的“批而未用”图斑应在“地类备注”字段中填写“P”,在“批准文号”字段中填写相应的批文号。“批而未用”图斑上报应同时提交各省分县区“批而未用”图斑个数和面积数据的统计情况。

    3.关于数据库质量检查。

    各地在重新上报整改数据库前,务必要使用国家下发的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版本号:1.7.1),组织对每个县级数据库(包括基本农田数据库)进行全面检查,通过后随同DCB检查记录一并上报,确保提交到国家的数据库质量符合入库要求。

    4.关于水库水面调查。

    由水利部门管理的水库,按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调绘为“水库水面”地类;其他按水库、湖泊、坑塘水面调查和认定地类。

    5.关于风景名胜用地调查。

    将独立的风景名胜区、公园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景点(人工堆积的假山)、服务设施等的用地,按“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调查和认定地类,其他土地按实地现状调绘。

    6.关于军用土地调查。

    无论是否确权发证的军用土地,其范围内已经形成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军事设施用地,按“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调查和认定地类。其他土地按实地现状调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不改变原土地权属性质。

 
 
 相关链接
· 全国土地调查办公开通报六起个案 严肃整顿查处
·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扎实推进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
· 我国使用中美法卫星确保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真实
·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30日召开
· 我国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中"批而未用"土地的核实
·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标准时点统一更新研讨班举办
 图片图表
 栏目推荐
领导活动 人事任免 网上直播 在线访谈 政务要闻 执法监管
最新文件 法律法规 央企在线 新闻发布 应急管理 服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