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政府10日发出通知要求,今年起,将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纳入自治区政府对各市、县(区)政府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本级政府负责限期予以清偿;未能清偿的,除特殊项目外,自治区一律不再批准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通知》要求,对于因工作不力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恶性事件或严重群体性上访事件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的责任。存在恶意拖欠行为的施工企业一经发现立即降低或取消资质,暂停其工程投标资格。
今年起,自治区在建设、交通、水利、铁路建设等使用农民工较多的行业,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30日内,按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查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凭证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各建设项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缴纳保证金手续15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将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情况报当地清欠领导小组备案。在使用保证金解决工资拖欠问题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简化程序,在7个工作日内拨付工资保证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若有顶风违纪者除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外,由此产生的拖欠问题由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予以解决。(记者 王海英 实习生 吴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