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交通运输部水运局会同财务司召开座谈会,落实《农村老旧渡船更新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和《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工作。各省(区、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按照《农村老旧渡船更新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船龄达到或超过20年且仍在运营的用于农村渡口旅客渡运的船舶(不包括客滚船)的更新给予奖励,奖励对象为2009年12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完成农村老旧渡船拆解并更新的船舶所有人,奖励标准为新造农村渡船造价的50%(单船奖励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按照《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纳入中央财政预算补助范围的客运船舶分两类,一类是必须持有效的《船舶营业运输证》,经营者必须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另一类是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运营的渡船,必须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交通运输部于今年2月专门发出通知,就如何做好补助用油量的核定工作,重点就补助范围、补助用油量核定等问题作了进一步说明。
部水运局副局长张守国表示,要高度重视、切实落实好这两项惠民政策。一是要做好统计、核定等基础性工作。二是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加大政策实施力度。按照油价改革财政补贴方案,对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中央财政负担50%,另50%补贴资金的落实,实施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负责制,具体补贴方案由各省(区、市)制定,资金由各地统筹安排。对于农村老旧渡船的拆解更新,地方补助比例和资金来源由船舶所在地省(区、市)财政部门商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三是要主要领导负责,责任落实到人。四是要加强沟通协调。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主动联系财政部门,积极沟通。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到位后,积极配合做好资金的发放工作。五是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加大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