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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治超"新规4月施行 经营者超载最高罚款3万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03月25日   来源:大众日报

    近日,记者从交通部门获悉,《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将于4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规定,经营者超载最高罚款3万元,旅客运输车辆超员100%以上的将停止营运一年。

    出现货运超载现象,将追究站场经营者责任。新办法要求,车站、港口码头、煤矿、沙石料场等货物集散地,以及其他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车辆装载标准的规定为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不得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违规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按照每辆次处1000元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

    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的客运车辆,交通运输部门都要进行处理。超过额定乘员20%至50%的,停止营运3个月;超过额定乘员50%至80%的,停止营运6个月;超过额定乘员80%至100%的,停止营运9个月;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的,停止营运1年。根据新办法,高速公路单程600公里以上、其他公路单程400公里以上的旅客运输车辆,必须配备2名以上驾驶员。(记者 薛广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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