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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确定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财税政策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03月27日   来源:大众日报

    山东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将获得财政资金补助,并享受多项税费减免政策。山东省财政厅日前研究确定了一系列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财税政策,加快解决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改善城市环境。

    设立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从今年起,省财政设立棚户区改造省级专项补助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按照“多干多补、少干少补”的原则分配补助资金,对棚户区改造工作干得好、干得多的市、县给予更多的资金奖励和倾斜,鼓励和支持各地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统筹安排城市建设与棚户区改造资金。市、县可将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土地出让收入等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统筹一部分用于支持棚户区改造需要,有条件的市、县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充分利用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对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项目的,不仅允许使用市、县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而且还可以使用中央和省级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

    省重点建设调控资金将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 的规定。

    同时,落实有关税费减免政策,主要包括: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半征收涉及的经营性收费;对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买的普通住房价款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免征契税,承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企业用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通讯员 王海红 记者 滕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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