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环保厅针对西宁市、海东地区部分企业相继发生擅自停运环保设施、偷排漏排、超标排放,严重污染周边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等情况,决定利用一个月时间,在青海省范围内开展对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大排查行动,采取辖区互查、突击检查、夜间暗访、新闻媒体跟踪检查等形式进行抽查,以期通过全面排查,切实发现和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
这次大排查的主要范围:一是排查污染防治设施与生产装置不相配套,不能满足污染物实际处理需要的,水、气、声、渣主要污染物超标排放或无组织排放严重的情况;二是排查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或不正常使用大气、水、噪声、固体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三是排查违反操作规程使用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损坏或遇有故障未及时修复,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情况;四是排查擅自增加和改变污染物排放口,或未按规定设立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及计量、监控装置的情况。
青海省环保厅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严格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目标责任制,做到大排查与专项检查、日常执法工作有机结合,尤其是加大城镇建成区、主要交通干线、旅游风景区等敏感区域污染企业的环境监察和监测工作力度。对环境违法行为要采取停产整治、限期治理、挂牌督办、实施绿色信贷政策等综合措施,严管重罚、严厉打击。
青海省环保厅将不定期对各地大排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若发现区域环境污染严重的,将约谈地方政府、环保部门和企业主要负责同志,并限期整改。对整改期间消极不作为或整改不到位的,实施挂牌督办,并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对于地方环保部门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不按规定责令整改,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导致环境污染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将建议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