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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紧急印发办法规范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管理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04月19日   来源:青海日报

    经省玉树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4月16日,青海省财政厅紧急印发《青海省玉树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管理办法》,对捐赠资金接收、管理、支出、跟踪检查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从源头上加强了对捐赠资金管理。

    《办法》规范了捐赠资金的接收和管理。省级各有关部门及各州(地、市)、县(区、市)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国内外救灾捐赠资金的接收工作,并按照有关会计制度及时入账核算。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在接受捐赠之日起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救灾捐赠资金全部转入省财政厅设立的《青海省财政厅玉树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专户》账户,由省财政厅按照青海省玉树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定进行统一管理、统一使用。对逾期不转入省财政厅设立的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专户的视同违规处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在接收的捐赠资金中列支任何费用。

    《办法》规定了救灾捐赠资金重点开支的范围。按捐赠者意愿安排的特定项目支出;救灾抢险期间灾民转移安置、生活救济、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和遇难家属抚慰等支出;与救灾抢险工作相关的直接费用;优先用于民生项目的灾后重建,如民房、学校、医疗、社会福利、公共文化等;道路、桥梁的修复;其他救灾救济支出。

    《办法》规定,用救灾捐赠资金采购救灾物资,应根据省玉树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命令实施政府采购。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救灾工作需求适时提出使用意见,报省玉树抗震救灾指挥部审批后拨付使用。省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救灾物资的管理,对可多次使用的救灾物资应登记造册,并随着抗震救灾工作的进展逐步收回可用物资,及时清理入库。

    《办法》还对加强资金监督检查做了规定。(记者 卢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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