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至25日,中国西部民族地区农(牧)民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研讨会在中央民族干部学院召开。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中国社科院等有关单位的专家、领导出席了研讨会。来自内蒙古、云南、贵州、重庆等地区的近30名农(牧)民合作社负责人围绕合作社发展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存在的问题、成功的经验及教训等内容与专家进行了研讨。
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颁布实施,这对于我国西部民族地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一方面规范了现有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在产权安排、组织经营管理以及盈余分配等方面的基本行为,另一方面也为农牧民合作社的发展壮大、维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和经营方面的便利。目前,西部民族地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在发展中既需要具体指导和切实帮助,更需要政策的大力扶持。为此,国家民委与农业部共同组织召开了此次研讨会。
来自云南省普洱市澜沧县惠民乡芒景布朗村茶叶专业生产合作社的负责人南康介绍说,合作社的建立,有效地利用了村社资源,农户通过合作方式,降低了生产、销售成本,农民收入得到提高。合作社的运作与分红模式,让农户享有更多的经济利益,提高了贫困农户的减贫抗贫能力。合作社能够取得初步成功,得到政府的支持是成功的条件,对市场信息的把握、对产品质量的严格把关是成功的关键。
目前,合作社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作为一个经济组织,理论上可以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资产质量较好的合作社,贷款较为容易,但在贫困、边远的少数民族地区,由于资产质量较差,金融机构担心贷款风险较大,不易批准贷款。因此,这成为阻碍贫困地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一个不利因素。此外,专业合作社的经济结构还比较单一,抗风险能力不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