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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将建立医疗纠纷调解制度 化解医疗纠纷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05月20日   来源:甘肃日报

    甘肃省卫生厅、省司法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意见》,要求各地组建具有公信力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本着“调解优先”的原则,通过“消除误解、加深理解、达到谅解、妥善调解”的方式,有效化解医疗纠纷。

    《意见》指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医疗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属于医院和患者以外的第三方,具有较强的中立性,原则上在县(市、区)设立,受理本辖区内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各医疗机构可以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要注重吸纳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较高调解技能、热心调解事业的离退休医学专家、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和人民调解员。原则上每个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至少配备3名以上专职调解员,涉及保险工作的,应有相关专业经验和能力的保险人员。要建立医学、法学专家库,提供专业咨询指导,帮助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到依法、规范调解。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应指定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根据需要可指定若干人民调解员或邀请有关单位、个人参加调解,必要时可请当地乡镇(街道)和患者常住地人民调解员参与。医患双方也可从专家库中选择兼职调解员参与。需要进行相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经双方同意,可以委托有法定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调解成功的医疗纠纷,应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引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支持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费。(记者 宜秀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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