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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近日出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05月21日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近日,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印发了《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该标准明确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和使用条件,进一步规范了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审核行为,首次界定了建设单位、物业企业和业主对物业的保修、养护、修缮的责任边界,使得物业修缮养护责任更明确,维修资金的使用更合理。

    本着房屋建筑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房屋建筑自投入使用起至停止使用的整个阶段,需要不断投入资金,进行持续养护、维修和改造,以便实现适用性、安全性和耐久性要求。目前,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投入按责任主体可分为三类:第一类为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类为物业企业,承担房屋建筑日常养护责任,并从物业费中支付零星维修费用。第三类为物业的全体业主,负责保修期满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专项维修、更新和改造责任及资金投入。

    目前,由于维修资金来源不同,建设单位、物业企业和业主之间经常因资金使用界限不清而发生纠纷,各区县承担专项维修资金的审批部门,对于维修项目和资金的审批尺度把握也不统一,因此,三类资金的使用界限亟需理清。

    本标准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规和标准,明确提出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各分项工程质量保修最低标准,同时明确《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承诺的保修期限高于相关法规、规程的,以《住宅质量保证书》为准。在质量保修期内,严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

    界定使用物业费进行房屋日常零维修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房屋维修、更新和改造两者之间的界限,是本标准重点解决的问题。在标准编制过程中,充分参考了国家及北京市关于房屋大、中、小修标准以及北京市实际情况,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了房屋各部分工程项目维修条件。北京市住宅质量保修期满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本标准所列情形时,可以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的出台,为区县有关部门进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提供了依据,为正确引导物业企业和业主科学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发挥了积极作用,为确保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提供了有效保障。

    下一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还将出台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建筑维修养护的技术标准,与此审核、标准相配套,将为物业企业对房屋建筑维修养护服务走向专业化、标准化、精细化道路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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