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工作动态>> 地方政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规范临时改变房屋用途行为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05月31日   来源:浙江日报

    隔壁的邻居把住宅变成了小卖铺,每天的吆喝声、讨价还价声不绝于耳;对面的房屋办起了公司,陌生人随意进进出出……今后,面对这种影响自己生活的事情,你可以站出来说“不”了。

    5月28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对这种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特别是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现象进行了规范。

    《条例》明确提出,确需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交纳土地收益金;同时还应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尤其是把住宅改成经营性用房的,应当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条例》还规定,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期限届满确需延续的,可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2年。

    如果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链接
· 重庆市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政策解读
· 北京:使用年限内房屋质量问题由开发商负责
· 4月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屋售价同比上涨12.8%
· 京发布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治办法征求意见稿
 图片图表
 栏目推荐
领导活动 人事任免 网上直播 在线访谈 政务要闻 执法监管
最新文件 法律法规 央企在线 新闻发布 应急管理 服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