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府投融资的重大项目进行监督稽察将有法可依。7月1日,《重庆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条例》将正式实施,这也是全国第二个地方性稽察条例。
稽察条例规定,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可以对政府投融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和标准、工程进度及工程质量控制、投资概(预)算控制及投资效益,以及项目业主、参建单位和中介机构与重大建设项目有关的行为等方面实施稽察。
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特派员由政府委派。稽察特派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度。每位特派员同一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不得连续超过两年。
如果被稽察单位出现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处以暂停拨付资金;收回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禁止参与政府资金投资的其他建设项目等处罚。如果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副厅局长级稽察特派员李有余介绍,今年确定的重点稽察类别有7个,共20多个项目,主要涉及政府投资的民生项目。
早在2000年8月,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就设立了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10年来,共稽察各类项目700余个,涉及总投资近千亿元,挽回经济损失近2亿元。重庆市发改委副厅局长级稽察特派员李有余介绍,将在今后的稽察工作中逐步建立黑名单制度,如果参建单位在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将上黑名单,在接下来的项目资格预审方面,要严格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