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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打出进一步稳定住房价格组合拳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07月06日   来源:宁夏日报

    宁夏回族自治区近日正式出台《关于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加大差别化信贷和税收政策执行力度、加大住房建设用地供给和各项政策落实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加强宁夏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市场预期和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意见》提出,宁夏将积极争取国家政策和资金支持,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力争到2012年末,通过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等方式,解决全区15万户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其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条件为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50%以下、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3平方米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将低于城市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线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全部列入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限定在60平方米左右。

    将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重点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增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等群体的住房困难。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供应,套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按照 “谁出资建设、谁拥有产权”的原则,鼓励各类工业园区和各类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房。

    建立梯次住房供应结构。增加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房、限价商品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实行住房保障和市场调节双轨制,做到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限制的住房供给模式。根据宁夏实际,原则上套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控制在新建住房总量的20%左右,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套型建筑面积60-90平方米的住房控制在新建住房总量的50%左右,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套型建筑面积90-140平方米的住房控制在新建住房总量的15%左右,用于解决中高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套型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控制在新建住房总量的15%左右,用于满足高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各金融机构要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以及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信贷支持。对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和个人住房转让的家庭,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首付款比例和信贷、税收等政策。坚决遏制投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各金融机构对在银川市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购房人,暂停发放购房贷款。

    各市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不得低于住房建设用地总规模的70%,并需按照年度建设计划落实到具体地块。要严格执行大城市20公顷、中等城市14公顷、小城市7公顷的商品住宅项目单宗土地出让面积标准,根据不同情况实行差别化土地供应方式,对参与土地招拍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资金实力、信用状况等进行严格审查,对大型骨干房地产企业优先供应土地,限制对综合实力弱和违法违规开发企业的供地规模,严禁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以房地产开发名义取得土地。银川市要加大保障性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用地供应,在土地出让方案中,明确住房销售价位、套数、套型建筑面积、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等控制性要求,并写入出让合同,约定违约处罚条款,抑制房价过快上涨。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加大对房地产项目闲置土地的清理力度,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动工和竣工;对已满两年未动工的房地产开发用地,无偿收回;对虽按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开发。但开发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投资额不足四分之一,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严格按照闲置土地依法进行处理,收回的土地优先用于普通住房建设。

    各市县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家庭的收入、资产、住房等状况的审核,严格执行住房申请、公示、轮候和退出机制,确保配售过程公开透明,配售结果公平公正。已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再购买住房的,须办理廉租住房退出手续。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购买住房的,要按照同等地段价格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上市交易并按二套住房政策再购买住房。对骗取廉租住房补贴资金、骗取经济适用住房、长期空置、违规转让、出借、出租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国家规定收回,5年不得再申请保障性住房。

    商品住房利润率需控制在12%以内。凡是商品住房达到规定预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20日内申请预售许可,并将预售许可房源和预售方案在10日内一次性向社会公布。严格按照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让购房者了解住房建设进度、预售房套数、户型面积、价格及交付使用时间等信息。商品住房利润率控制在12%以内,备案价格6个月内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备案价格涨幅不得超过5%。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房屋预售管理,不得分层、分单元、分期办理预售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收取预售许可前,进行内部认购、发放VIP卡、预售房号及接受团购等。不得以商品房抵顶工程款。要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预售资金必须专户储存,并确保全部用于所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记者 李军)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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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部发言人就调整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答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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