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决定,从2011年启动自治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集中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具有重要意义。自治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既体现了国家的统一要求,又考虑了自治区的实际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确定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原则。一是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的原则。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二是相对独立,互相衔接的原则。既要保持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也要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指一般预算)的相互衔接。三是分级编制,逐步实施的原则。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根据条件逐步实施。
规定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按照《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的规定,自治区国资委直接监管、委托监管企业及各主管部门所属企业均应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范围,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暂不纳入编报范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主要包括收入和支出两个部分,其中:一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主要是指纳入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范围的国有企业,按上年度实现净利润的10%上交财政的国有资本收益。同时,考虑到国有独资的社会服务业及市政公用工业企业主要为居民提供供水、供暖等社会公益性服务的实际情况,决定上述企业暂不上交国有资本收益。二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主要有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其中:资本性支出是根据自治区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国家战略、安全等需要安排的支出;费用性支出是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支出。
目前,自治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主要是费用性支出,要优先解决涉及企业职工切身利益、企业改制重组和重大科技创新项目、重大节能减排项目等费用问题。
构建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体制。自治区《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确立了由财政部门、国资监管部门和国有企业三个层次构成的权责分明、分工协作的管理体制。一是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制度办法;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收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监督管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执行,并汇总编报国有资本经营决算。二是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以及其他企业主管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本单位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编报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建议草案;组织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三是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范围的企业,其主要职责是:结合本企业改革发展的需要申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严格按照批复下达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规范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和国资监管部门等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
规范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规则。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遵循以下两个方面的规则:一是收支平衡的规则。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制,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进行安排,不列赤字。二是逐级编报的规则。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由纳入预算范围的企业根据经营和利润情况编制收入预算,提出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计划,国资监管部门等预算单位初审后,编制本部门监管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收支预算,报财政部门进行审核汇总,由财政部门汇编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上报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