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工作动态>> 地方政务
 
四川下发通知要求做好灾区重建住房分配安置工作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07月07日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切实做好汶川地震灾区城镇重建住房分配安置工作的通知

川办函[2010]12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汶川地震灾区城镇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推进顺利,取得了重大阶段性成效,目前,灾区城镇需重建的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以下统称重建住房)已基本建成,将进入全面分配安置阶段。为切实加强灾区城镇重建住房的分配及安置入住管理,确保公平合理,实现“家家有房住”的重建目标,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健全分配制度

    灾区城镇重建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分配管理制度。各地要抓紧研究制订符合本地实际的城镇重建住房分配管理办法,广泛征求意见,及时向社会公布。凡未制订公布分配管理办法的,一律不得实施分配安置。要坚持“以人为本,特、困优先”的原则,在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优先照顾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或特别困难群体。

    二、严格审核对象

    各地要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08〕3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细化申请购(租)重建住房对象的资格认定条件和办法。安居住房向自有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出售(或出租),向租住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当地城镇户籍家庭出租(或出售)。廉租住房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当地城镇户籍家庭出租,优先供应住房毁损的城镇“三无”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所有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供应对象的资格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每户受灾居民家庭限购(租)一套安居住房或廉租住房。政府委托开发企业建设的,开发企业不得向主管部门认定的对象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售或出租。受灾居民已通过委托开发企业建设、集资建房、自建住房等方式重建住房的,不得再申购(租)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各地应对所有申购(租)受灾居民家庭实行建档管理,建立台账,符合条件和不符合条件的申购(租)资料均应留档备查。

    三、加强价格管理

    安居住房的销售(租赁)价格和廉租住房租赁价格按照《通知》和原省物价局、建设厅、财政厅《关于作好汶川地震灾后城镇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川价发〔2008〕237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价格由各地物价、房地产管理、财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凡未按规定公布安居住房的销售(租赁)价格和廉租住房的租赁价格的,要限期公布;不符合规定的,要立即整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价格,确需调整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对部分经济条件困难家庭租住安居住房存在租金支付困难的,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予以租赁补贴或实施租金减免政策。

    四、抓好配套服务

    各地要统筹考虑灾区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加强住房项目与市政道路、供排水、垃圾处理及电力、供气、通信、广电、消防等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协调,做好各项目进度衔接,确保配套设施设备按时建成到位,早日安置受灾群众入住。住宅小区应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推行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尚不具备条件的,暂可参照政府直管公房管理方式予以过渡,过渡期限及具体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五、强化监督检查

    各级机关和广大公务员要认真执行灾后恢复重建各项政策,在城镇重建住房分配中恪守纪律,率先垂范。禁止各级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利用灾后恢复重建违规集资建房。严禁未经审批公示实施分房安置。各级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各级机关和公务员以权谋房等违纪违规行为。灾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城镇重建住房分配安置的监督检查。各地要对城镇重建住房的分配安置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于2010年7月底前将清查和处理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厅汇总后报省政府。

                                                        二○一○年七月五日 

 
 
 相关链接
· 西部大开发十年奋进 四川各领域实现跨越式发展
· 四川北川县新县城将建设全光纤融合型业务网络
· 民航局与四川签署加快推进四川民航发展会谈纪要
· 四川发布通知要求切实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图片图表
 栏目推荐
领导活动 人事任免 网上直播 在线访谈 政务要闻 执法监管
最新文件 法律法规 央企在线 新闻发布 应急管理 服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