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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出台办法严格规范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管理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07月07日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7月1日召开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规划区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草案),对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范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等进行了明确。

    《办法》对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范围进行了界定,临时用地是指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造的暂时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临时用地是指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地质勘察、物品堆放、商业经营及其他活动暂时占用的土地。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经批准延长临时用地期限的,须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且批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只能批准延期一次。同时,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地产确权的依据。

    《办法》规定,对单位和个人违法规定、未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土地的,将被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未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或者用地期满拒不归还的,将被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改变土地用途、扩大用地面积、改变位置,或者买卖、抵押、交换、出租、赠予临时建筑物或者临时用地,或者擅自延长临时建筑、临时用地使用期限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建筑物;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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