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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企业职工工资坚持收入与效益同步增长原则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07月11日   来源:吉林日报

    日前,吉林省人社厅下发通知,发布了吉林省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18%;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中线(基准线)为13%;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8%。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通知要求,企业要坚持工资收入水平与经济效益同步增长原则,依据当年生产经营计划和实现利税目标,参照工资指导线制定本企业年度工资增长计划。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按照中线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较大,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及人力资源市场紧缺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占比例较高的企业,应按上线增加职工工资;经济效益未提高,但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企业,可按照工资指导线下线安排增加职工工资;生产经营不正常、经济承受能力不足的企业,若今年不能安排增长职工工资,则应征求职工意见,经职代会讨论。

    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后两个月内,企业要按照《吉林省工资集体协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内容及相关要求,参照工资指导线,及时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并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经审查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以适当方式向全体职工公布,接受监督。在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之前已签订了工资集体合同的,应参照工资指导线和企业经营情况,如果原合同职工工资增长幅度未达到工资指导线水平,可重新调整工资增长水平,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变更书,作为集体合同的补充协议。

    各地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把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与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挂钩,企业应优先保证普通职工工资增长,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没有达到工资指导线要求的,企业负责人不得增加工资。(记者 韩雪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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