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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开展单病种付费试点工作 10月底前正式启动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07月18日   来源:福建日报

    记者16日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进一步推动福建省公立医院改革,福建省近日出台《各设区市单病种付费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开展单病种付费试点工作,即明确规定治疗某一种疾病该花多少钱,防止“小病大治”。全省9个设区市共27家医院将作为首批试点单位。目前,试点工作正处于前期准备阶段,将于今年10月底前正式启动。

    《方案》要求,各试点医院在起步阶段先选择少量病种开始试点,但至少应包括结节性甲状腺肿、计划性剖宫产、老年性白内障3个病种,今后再逐步扩大病种范围。

    据介绍,试点工作选择技术力量相对成熟、试点病种病例数目较多的医院开展,全省9个设区市各选择1所三级综合性医院、2所县级综合性医院进行试点。

    根据《方案》,从现在起至9月,为试点准备阶段,卫生、物价和人保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工作要求,各试点医院确定试点病种和最高限价标准。10月底前,各医院试点工作正式启动,组织实施直至2011年3月。2011年4月,对试点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对下一阶段扩大试点提出意见。

    据了解,患者确诊入院,签署按病种付费诊疗协议后,按单病种付费价格一次性支付所定费用,由医院包干使用。试点病种付费价格,包含住院期间所发生的诊断与治疗费用,即从患者入院,按规定的临床路径受规范化治疗最终达到临床疗效标准出院,整个过程中,除血液、血制品、人工晶体、镇痛装置等费用外,化验检查、诊疗、手术、麻醉、住院、护理、药品及医用耗材费用,均应包含其中,医院不得向患者收取其他诊疗费用。

    患者确诊入院前一周内,与该病种临床路径有关的检查费用,经主诊医师审核同意,可计入单病种费用定额中。患者住院期间各项诊疗费用如果超出部分由医院承担,但如果患者主动要求入住优质病房,超出普通病房标准的部分,以及患者要求进行的不在该病种临床路径内明确的或与本疾病无关的检查、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不计入单病种付费价格中,由患者另行支付。

    实施单病种付费后,试点医院不再向患者出具费用清单,但仍应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传送项目费用清单等信息。如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出现严重并发症等情况,可根据退出机制等规定程序,及时退出按病种付费管理程序。

    据悉,实施单病种付费的病种,其医保支付结算管理有关规定,由各设区市人保部门另行制定,试点医院的网络端口应进行系统改造,以确保试点病种的院前检查费用能及时纳入住院费用一并结算。(记者 潘园园 实习生 许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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