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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指导意见》出台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07月25日   来源:青海日报

    为了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加大廉租住房(包括新建廉租住房和棚户区改造、普通商品住房配建廉租住房)建设力度,规范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完善租售并举制度,建立廉租住房流转机制,近日青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等五部门联合制定的《青海省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指导意见》,为青海省廉租住房管理和产权处置,加快廉租住房资金周转,有效增加房源供应,推动廉租住房建设滚动发展,切实提高政府的实物保障能力提供了政策依据。

    《意见》规定,在积极稳妥、因地制宜、自愿购买、租售并举、有限产权、规范管理的原则下,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并纳入廉租住房实物保障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均可自主选择承租或申请购买廉租住房。

    《意见》规定,廉租住房共有产权是指各级政府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根据出资比例按份共同拥有同一套廉租住房产权。政府拥有的产权为国有产权,住房保障对象购买的产权为私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根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形成,按照出资比例取得国有产权,由市、县住房保障部门代为管理;私有产权由保障对象通过购买廉租住房产权取得。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和保障对象为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人, 对廉租住房按其所有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已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同时为廉租住房使用人。

    《意见》规定,由保障对象的户主或保障对象推举的家庭成员持购房申请、户口簿、身份证、低收入住房困难证明,向市、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自愿购买申请;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当地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经公示无异议,由市、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年度房源情况、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采取轮候、摇号等方式确定购买对象,发放不间断顺序号的廉租住房准购证;本年度可以购房的申请人持廉租住房准购证按顺序购买廉租住房,顺序号在前的优先选购。在规定时间内未选购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视为自动放弃本年度购买权利,下一年度需重新申请购买资格。

    《意见》还就加强廉租住房出售价格的管理,付款办法及优惠政策,规范廉租住房出售行为,廉租住房上市准入制度,强化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的管理和监督等政策做出了明确规定。(薛长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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