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天津市启动实施2010年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贷款项目财政贴息政策。
据介绍,贴息期限是2008年-2009年度,龙头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科技含量与附加值高、能够提升农产品质量和档次的可在800万元)以上项目的银行贷款部分,市财政给予贴息扶持,贴息比率为项目贷款额的5%,贴息期限为一年,贷款期限不足一年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每个项目贴息金额原则不超过100万元。
条件规定,凡申报贴息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贷款项目,必须对农民增收有明显的作用或贡献;必须是有基础、有特色、有优势的项目;必须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升农业规模化、标准化、装备化和国际化水平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必须是本区县、本行业中的优势或主导产业;在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农业素质,增强市场竞争力等方面发挥重要带动作用。
申报项目的支持范围应是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增加产品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农副产品原料生产基地建设的贷款项目;用于企业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开发新产品、提升产品档次的技术改造贷款项目;用于企业进行的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储藏保鲜、包装运输、节能减排、环境保护、防疫设施和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等提高市场竞争力方面的贷款项目。
申报项目单位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即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2008年和2009年应有盈利业绩,能够有效提升企业经济实力和市场竞争力;能够直接带动相当数量的农民(农户)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转化、储藏、运输和销售等。对扩大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有明显效果;要有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直接与农户签订的《农产品购销合同》;产品已实现可追溯,并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