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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出台相关办法建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08月23日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

    日前,浙江省出台《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称《办法》),正式建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办法》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和法定连带责任人暂时无支付能力而需要救助的,只要符合: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这三种情形之一,事发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垫付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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