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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采取七大措施进一步规范排污权交易活动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09月03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网站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活动,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稳步改善环境质量,助推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9〕82号)要求,市环保局会同市政府法制办拟订了《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经报市政府同意,近日,市政府办公厅以渝办发〔2010〕247号文印发并正式实施。该《暂行办法》对排污权交易范围、主体、条件、方式、程序、管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以进一步规范重庆市排污权交易。

    一是明确交易范围。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工业建设项目,需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应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排污指标。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凡是未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新增排污指标的工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是规定可转让排污指标的情形。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具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可直接申请进行转让,也可作为其新建项目所需新增排污指标的备用指标,或者登记备案作为排污权转让的储备指标:(1)通过实施技术改造(包括迁建、调整产品结构)、清洁生产、循环利用、污染治理等措施,腾出排污指标余量的; (2)因转产、破产或其他原因自行关闭腾出排污指标的;(3)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从集中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以及依法取缔、关闭污染企业中取得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的;(4)通过其他方式依法取得排污权未使用的。

    三是明确交易条件。交易主体需进行交易,必须进行申报并经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对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流域或区域,大气环境污染重点整治区域,以及被列为环保信用不良、环保挂牌督办、污染源限期治理或区域限批的排污单位,实行限制性交易。

    四是明确交易方式。交易方式一般采取挂牌转让,特殊情况采取协商转让。交易必须在政府确定的交易机构内进行。

    五是规范交易程序。主要包括申报、审核、交易、变更。交易主体需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书,向交易机构提交交易委托申请,由交易机构按照相应程序和规范组织进行交易;交易完成后,交易主体根据交易机构出具的排污权交易凭证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六是明确交易管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辖区内排污权交易的指导、监督与管理。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中心受市环保局委托,对重庆市排污权交易进行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行政辖区内排污权交易的监督与管理。

    七是规定交易价格和资金管理。交易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下的市场调节机制,交易成交价格不得低于市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基准价格。排污单位通过排污权交易转让排污指标所得收益归排污单位所有,可专项用于企业污染治理或自行关闭企业处理遗留问题;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转让排污指标所得收益,按照转让方隶属关系纳入同级财政,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交易过程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不收取任何费用。交易服务费由交易机构按照市物价、财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据实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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