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将严格落实收费许可证制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向民营企业收费,必须出示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凡不持收费许可证收费的,民营企业有权拒绝交费。
山东省物价局9月16日发布《关于发挥价格职能作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整顿和规范收费秩序,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向民营企业收费,必须出示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凡不持收费许可证收费的,民营企业有权拒绝交费。山东省还将完善涉及民营企业的收费明白卡制度,实行一企一卡,杜绝违规收费。
在严格落实收费许可证制度、全面实施价费公示制度之外,山东省还将进一步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不符合收费管理规定和抑制民营经济发展的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严禁自立项目、自立标准、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或变相收费,严禁利用年检、验照等时机向民营企业“搭车”收费或代收费。
同时,加大经营服务性收费治理力度,清理各种学会、协会、事务所收费,对社会团体涉及民营企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合理性审查。对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等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并收费、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违规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检测、代理、查询等服务并收费等乱收费,依法一律取缔。
为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山东省将为民营资本投资创造平等准入的价格环境,对民营资本进入电力、电信、铁路、公路运输、石油等重要基础行业以及教育、医疗、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领域,实行与国有资本一视同仁的价格与收费政策。
对于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参与经营的民营企业享有与国有企业平等价格权利。对于实行市场竞争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尊重和保障民营企业的定价自主权,严厉打击价格垄断、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价格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