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工作动态>> 部门信息
 
财政部发《办法》全面规范和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09月26日   来源:财政部网站

    为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进一步规范审批、征收、使用、监管等行为,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近日,财政部发布《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政府性基金的概念、申请和审批程序、征收和缴库、预决算管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做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办法》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必须报财政部审批或经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凡是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征收政府性基金的,一律不予审批。政府性基金应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办法》要求,政府性基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以及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编制年度相关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决算,逐级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各级财政部门编制本级政府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决算草案,分别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办法》强调,对违反规定设立、征收、缴纳、管理和使用政府性基金等行为,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该办法的颁布,有助于中央部门和单位,特别是地方人民政府全面把握政府性基金管理的相关政策和制度,认真履行政府性基金管理职责,进一步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

 
 
 相关链接
· 图表:前7个月全国政府性基金收入同比增长146.6%
· 预算报告注重全面完整 首次报告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
· 财政部公布2008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通知
· 未来三年我国将减免地震严重地区部分政府性基金
 图片图表
 栏目推荐
领导活动 人事任免 网上直播 在线访谈 政务要闻 执法监管
最新文件 法律法规 央企在线 新闻发布 应急管理 服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