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甘肃省出台的财政支出管理细则,各预算部门对年初省级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于每年6月底、9月底前,下达比例不得低于60%、90%,11月底之前,中央和省级安排的专项资金必须全部下达。省级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资金,对省直各部门和市县财政全年支出进度情况实行考核奖励。
为提高财政支出均衡性、时效性,省财政厅根据甘肃省预算支出执行情况,适时向省委、省政府提出了建议,报请省政府制定出台了《甘肃省加强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和《甘肃省加强财政支出时效性管理暂行办法》,对预算下达、资金拨付、专项结余等工作时限和要求做了明确规定,逐步建立了财政支出预算执行定期统计通报、奖惩激励等相关制度。此后,省财政厅及时制定了《加强财政专项资金支出均衡性管理厅内部工作规程》,进一步明确了专项资金支出内部管理程序和责任,形成了甘肃省上下齐抓共管支出进度工作的长效机制。
根据相关规定,甘肃省各预算部门对于当年度11月以后上级下达的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会同有关部门或市县财政部门在7日内拨付或下达。对于当年12月15日之前财政部门追加或下达的专项资金,必须在当年全部实现支出;对上级财政补助的各类专项资金,除每年12月15日以后下达难以支出或按有关政策规定必须结转的外,最长不得跨2个年度,超过规定时限的由财政部门收回重新安排或平衡预算。 经批准结转使用的财政专项资金,在次年5月之前下达、拨付完毕。近3年来,省级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资金,对省直各部门和市县财政全年支出进度情况实行考核奖励,对市县财政支出进度按照6月、9月、12月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于完成序时进度和超过甘肃省平均进度的市县给予一定奖励;对省直重点部门支出进度,在预算执行中建立台账,逐月进行统计,年终对分月进度和全年支出进度较好的部门给予适当资金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