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昨天(18日)从广东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制度实施重大调整:从今年起,重点扩大粤北山区五市省级生态公益林面积约493万亩,使全省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面积由现在的5321万亩增加到5815万亩,占林业用地面积的35.3%;逐步统一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标准,2012年起,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统一为每亩每年18元。
据了解,广东省1999年在全国率先实施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制度,最初补偿标准每亩每年2.5元,以后逐步提高,2007年为每亩每年8元。中央和省财政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带动了地方财政的投入。其中,广州市2008年的补偿标准平均每亩达25元,2009年达39元,今年达41元。
据广东省林业局介绍,从1999年开始至今,中央和省财政累计落实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超过50亿元,今年的补偿资金达8.4亿元。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范围涉及全省21个市1867个镇(场)、13567个行政村和10个省局直属林场,惠及全省2561.8万人口。
补偿制度实施12年来,全省森林生态状况持续改善。2009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56.7%,活立木蓄积量达4.18亿立方米,森林生态效益总值达8012亿元。
省林业局强调,在调整过程中,不准借机将乡土阔叶树为优势树种、生态功能等级较高的水源涵养林调出,用来种植桉树、油茶等用材林、经济林;不准将生态公益林中保留的桉树作短轮伐期商品林经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与这些桉树经营者签订合同,明确这些桉树必须种植20年以上才可以申请采伐,否则不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不准借机砍伐生态公益林,要杜绝个别地方借扩大和调整的名义,将生态公益林调出砍伐,或将采伐迹地调入生态公益林;不准弄虚作假、虚报面积,重复区划生态公益林、重复领取补偿资金;不准截留、挪用补偿资金,对自留山、责任山,要将补偿资金总额的75%,即损失性补偿足额发放到林农手中,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要将损失性补偿的70%以上发放到林农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