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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公布前三季度各省区市单位GDP能耗降低率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11月18日   来源:统计局网站

2010年1-3季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位GDP能耗降低率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现将2010年1-3季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位GDP能耗降低率公布如下:

 

单位GDP能耗上升或下降(±%

北京

-2.05

天津

-1.16

河北

-2.96

山西

-4.24

内蒙古

-2.40

辽宁

-2.84

吉林

-5.30

黑龙江

-3.90

上海

-1.01

江苏

-2.55

浙江

-2.96

安徽

-4.31

福建

-3.00

江西

-2.83

山东

-3.62

河南

-2.98

湖北

-2.55

湖南

-2.40

广东

-2.40

广西

0.44

海南

-3.59

重庆

-4.07

四川

-4.18

贵州

-4.39

云南

-3.79

陕西

-2.36

甘肃

-2.54

青海

2.33

宁夏

0.89

新疆

1.55

    说明:

    1、计算公式

   

    2、GDP按照不变价格计算。

    3、西藏自治区的数据暂缺。

    4、上表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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