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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下发《关于完善城乡分类救助政策的通知》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11月25日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网站

    从天津市民政局获悉,日前,天津市下发《关于完善城乡分类救助政策的通知》,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天津市将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救助制度,将享受分类救助困难群体的标准和范围作出细化和调整,对符合条件者实行差额救助。

    凡符合《通知》标准者,可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五类家庭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救助待遇时按以下方法核定家庭收入,抵扣后的剩余收入按照家庭人数计算家庭人均收入,实行差额救助。

    1、对有视力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一级和二级人员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按城乡低保标准的100%扣除;对有言语残疾、听力残疾一级和二级或精神残疾三级人员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按城乡低保标准的50%扣除(按家庭中实际残疾人人数计算)。

    2、对有恶性肿瘤、肾移植、尿毒症和白血病患者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按城乡低保标准的100%扣除;对有心梗塞(支架、搭桥手术后)、偏瘫、红斑狼疮、肾病综合症、血友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患者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按城乡低保标准的50%扣除(按家庭中实际患病人数计算)。

    3、对丧偶单亲且子女在学(从学龄前至全日制大学)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按城乡低保标准的150%扣除。

    4、对父母离异且子女在学(从学龄前至全日制大学)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按城乡低保标准的100%扣除。

    5、城市无子女“双老”(60周岁以上)并靠一人退休金维持生活的家庭,将退休金按城市低保标准的150%扣除。符合上述两种以上条件的,按标准高的执行。

    四类群体在享受低保待遇时按一定比例上浮救助标准。

    1、对城市或未申请享受农村五保待遇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人的人员,享受低保待遇时,按高于城乡低保标准的50%核发。

    2、城乡分散孤儿以及事实无人抚养的在校学生(含学龄前儿童)享受低保待遇时,按高于城市低保标准的200%核发。

    3、享受低保待遇且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学生,在享受原差额救助的基础上,按高于城市低保标准或农村低保标准的10%核发。

    4、享受低保待遇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享受原差额救助的基础上,按高于城市低保标准或农村低保标准的10%核发。符合上述两种以上条件的,按标准高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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